1、对在用的具有脚踏、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且符合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挂绿牌。 2、对在用的具有脚踏、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km/h且符合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挂绿牌。 3、对不符合新旧国标规定、时速在50km/h以下且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号牌(白牌)。 4、对达到轻便摩托车及普通摩托车标准的电动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牌照。 5、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牌照。 6、对电动自行车挂绿牌或者挂白牌,以现场核验审核人员对实际车辆核验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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